(二)督促企业自律。全省所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含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当地有关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监督生产经营者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承诺。工业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督促企业通过刷写标语、悬挂布标、开设宣传栏、张贴温馨提示等,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记录列入全省企业诚信系统,成为企业在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约束性措施。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引导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的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不及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三)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手段,建立覆盖全省129个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要有针对性地扩大监测品种、数量和频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食品中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开展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各地、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
(四)强化协调联动。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强化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秩序。要规范信息发布,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有关地区和部门。有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五)加强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监管。在我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管理办法出台前,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流动摊贩,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监管部门。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我省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的生产经营现状,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加大对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力度。教育、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分别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饭店、建筑工地食堂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帮助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生产企业管理。鼓励、动员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六)大力开展科普宣教活动。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给监管对象一封信”活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经营者开展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向公众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讲解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和滥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特征、特性,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要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提振群众食品安全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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