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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迅速查办非法添加行为案件。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证据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办迅速高效。对重大特大案件,要及时曝光,起到惩罚-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五)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市、区)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等难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和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生产销售渠道。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
  (一)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农业部门要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环节为重点,加大对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流通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和使用违禁药物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药物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
  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帐,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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