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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7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渤口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深入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抓住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进出口、流通及餐饮消费等5个重点环节,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迅速查办非法添加行为案件,使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各监管部门要以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为重点领域;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为重点部位;以粮、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饲料、油炸米面类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火锅底料、调味品、腌腊制品、酱腌菜和各类预包装小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1至第 5批)所列物质为重点检测项目,制定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强抽检信息通报,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用原料、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果断查处问题产品。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有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有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要切实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一律按照最高限处罚标准执行;要实行市场退出机制,严重违法企业的负责人终身不得再从事有关食品工作;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数额巨大,涉濒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对给违法犯罪分子非法加工食品提供场所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制定相应惩戒措施,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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