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农卫〔2011〕10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2号)及卫生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要求,使医改成效尽快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增加财政补助
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经济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其中,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分档予以补助,对非困难地区采取年度考核方式以奖代补,具体省补助标准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卫规财〔2011〕26号、苏财社〔2011〕56号)。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要按照《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加大筹资力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助水平,确定的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并应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使新农合筹资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将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将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行计算机结报补偿。合理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根据一般诊疗费的支付需要,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占比可提高到25-30%。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0〕15号)要求,将重性精神病等慢病门诊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优化调整统筹补偿方案,适当提高县乡两级住院费用补偿标准,乡镇卫生院设定的住院费用政策补偿比要提高到75-80%,县级医院要力争提高到65%。各地要以市为单位形成基本统一、规范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做到各统筹地区在起付线、封顶线、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县外定点机构补偿比例等方面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