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机关及事业单位支出主要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及专项经费支出。支出标准要严格按照当年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在使用经费时,必须在经费使用审批单上或报销凭证上注明预算科目。并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项支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沈阳市林业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报账管理
第九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支出,我局今后凡涉及资金使用事项需先报计财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报主管局长、主管财务局长审批。
第十条 借款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借款,要严格按照借款程序填写借款单,据实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计财处、主管财务局长审批。
各单位借款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借款必须在7日内结算完毕,否则计财处将停止其再次借款。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使用和支付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费用,要采用转账结算。各单位如确实需要使用大额现金,用款部门需提前向计财处申报使用现金额,否则对超出标准的现金支出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支票管理
签发支票时使用的各种印鉴,实行分管制度。
使用支票必须清楚填写日期、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项目,转帐支票在开出三日内拿回正规发票,同时履行完备的报账程序。
严禁支票开出后领取支票单位滞留积压支票。
对无故超期更换支票的,要视同新业务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报账票据的管理
报账票据必须是有税务检印的正式发票或有财政检印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报账票据要具备购货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商品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出据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没有涂改、挖补痕迹。购买办公用品和相关物品等必须具有具体名称,并履行验收和经办人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