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沈阳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资金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林业工作的正常运行,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资金范围:各类资金,含各级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
第一章 财务组织管理
第一条 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按照《
预算法》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做到依法组织收入,精细确定支出。所有预算实施年初一次性预算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
第三条 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后,被核算单位仍是财务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人仍是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审计时,要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各处室、站、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将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五条 各处室、站、所要依法合规取得收入,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管理。单位依法取得的应上缴财政部门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及其他收入,应使用合法票据,同时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