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须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正确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字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初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发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疑点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对企业不能证明研究开发费用真实、准确性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六、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以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最新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包括: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3.年度审计报告主表部分扫描件;4.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5. 2010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扫描件。
(四)地方初审。
各省辖市及有关扩权县(市)、郑州、洛阳、安阳、南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作为申报企业推荐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初审,重点加强对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初审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对于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3.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的连续性,对于更改年初数(上年数)的财务报表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是否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时提交的财务报表一致。
4.2008、2009、2010三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与税收档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