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在省公布名单内,须按照《关于组织推荐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豫高企办[2011]1号)有关要求同时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单独装订,在本年度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资格条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鉴证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只需提供一次。
(五)审计报告:
1.申报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2008、2009、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的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凡是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申报企业提供的符合要求的2008、2009、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和201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须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3.申报企业应按照《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若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提供虚假研发费用信息的,按照规定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2008、2009、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2010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与企业账载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
5.申报企业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