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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435房间)
  联系电话:0371-65977156
  2.申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以非自主研发形式(转让、五年独占许可等形式)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与申报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有较紧密联系,确实在申报企业进行实际应用和成果转化;关联度不强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3.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有效性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局以及郑州、洛阳、安阳、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
  以上单位在初审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网址见《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加盖科技局公章(郑州、洛阳、安阳、南阳高新区加盖高新区公章)。
  4.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知识产权名称、授权公告号、权属人、获取方式、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终止、是否变更、是否撤销、独占许可合同是否真实、备案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
  5.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要求原件,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中。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中应首先对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应首先对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四)中介机构:
  1.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名单》仅作为申报企业参考,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并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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