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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1〕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分解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划分,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

  (一)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领导负具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全省目标责任考核成绩。(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及时协调明确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省编办、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三)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按照分段管理的要求,明晰责任,完善标准,健全各相关部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安全关口。(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省监察厅、省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

  (五)严格落实《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陕食安委发〔2011〕2号),严格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惩处违法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局、省粮食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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