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实现区域信息平台共建共享。
加快构建广覆盖、高可靠、多业务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实现宽带通达示范区所有乡镇和行政村。推进示范区“三网融合”发展。率先完成示范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构建双向互动综合多媒体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电信企业在互利互惠原则下开放共享可用资源;加快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区域信息共享体系。加快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管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成示范区1∶25万、1∶5万、1∶1万和更大比例尺城市或区域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支撑平台,建成基于多层次网络体系的地理空间信息网络交换服务系统。加速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保、就业、规划等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支持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档案馆等信息资源建设,优化信息资源结构;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二)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促进行政管理创新。
积极加快各类“金”字头工程在示范区的建设,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覆盖街道、社区和乡村,各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政务公共服务体系。
(三)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两化”融合发展。
推进示范区内大中型企业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企业建立以数字化设计为核心的产品创新体系、以计算机控制为核心的制造业自动化系统、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市场营销系统、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支持合肥等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区。充分发挥合肥、芜湖制造业信息化重点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装备制造、汽车、钢铁、纺织、石化等重点传统行业的信息技术改造。推进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面向高耗能行业的节能降耗信息技术应用。抓好示范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建设,通过辐射和扩散效应,带动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加快建设面向示范区中小企业的信息技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区域“两化”融合促进中心建设。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优化资源配置。
大力支持网上商店、网上银行、信息技术支持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发展金融、人才、第三方物流、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电子商务服务相关行业;促进电子商务与旅游、教育、文化、培训、保险、医疗保健等传统服务型企业结合;鼓励新闻媒体、邮政、银行、运营商等国有公共服务企业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合作搭建面向消费者的区域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引导商业银行、银联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合作,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实现互利互赢;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发展。
(五)积极建设“数字城市”。
构建城市管理、应急响应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城市规划、社会治安、公共卫生、智能交通、环境监控等信息系统,推广城市一卡通等便民服务。开展社区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实施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示范工程,形成提供法律、气象、医疗、旅游、家政、娱乐等服务的社区综合服务网,推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治安综合管理等服务体系,推动示范区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和社会公共服务进入社区和家庭。
(六)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的信息共享。
加快与长三角的信息对接。建立重点信息系统共享协调机构;鼓励示范区各类企业与长三角同业展开合作,加入长三角同业信息共享体系;建立现代生产要素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长三角的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市场的交流和对接;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合作。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长三角政府间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政务动态等政务信息交流。加强与长三角在电子口岸、信用建设、交通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应急指挥联动等多个领域内的合作,促进示范区城市与长三角地区信息和商贸交流。推进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领域信息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共享,实现长三角地区的优势资源为示范区公众服务。
第七十八条 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目标
统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以电力建设为中心,构建坚强、安全、多元、经济和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全面提高能源设施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保障能力。到2015年,建成满足示范区现代产业体系所需的能源基础设施,为示范区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充足的能源保障,为带动安徽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发挥更大作用。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体系所需的能源保障体系,为参与长三角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一体化发展、构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城市带提供更加坚强的能源保障。
第七十九条 能源保障体系建设重点
(一)加强电力建设。
到2015年示范区涉及的各市县统调发电装机规模突破1700万千瓦,电源结构进一步优化。根据示范区负荷发展需求,加快铜陵电厂六期、芜湖电厂五期、马鞍山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华电六安电厂建设进度;重点加快响水涧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开工建设绩溪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桐城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推进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工作;鼓励沿江300MV火电机组改造成为供电发电两用机组;根据节能减排要求,配套建设水泥、冶炼等行业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二)加强电网建设。
逐步构建以合肥和芜湖为中心的受电平台,建设特高压输变线路,建成淮南-上海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一批500千伏变电站和开关站,在合肥附近形成“皋城-肥西-肥东-肥南-昭关”受电平台,在芜湖、宣城形成“宁东南-锁库-繁昌-敬亭-河沥-官山-芜湖东-当涂-溧阳”受电平台,并融入华东主环网;依托500千伏电网逐步实现分层分区运行,逐步采用环网供电方式替代现有的单向辐射供电方式,新增220千伏变电站83座,主变134台;新增110千伏变电站210座,主变323台。加快推进江北、江南两个产业集中区电网建设,积极开展智能电网建设试点。建设以特高压和500千伏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具备信息化、自动化和互动化特征的坚强、灵活、经济、兼容的智能电网,确保各类电源有序接入,具备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用户多样化服务能力。建成1000千伏淮南至上海输变电工程等跨区域输电工程,构建以“两核”(合肥和芜湖)为中心的输电平台。建成保障皖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肥市500千伏肥东变、肥南变、肥北变和长丰开关站;巢湖市500千伏巢湖福渡变;安庆500千伏文都变、双岭变和安庆II变;池州市500千伏池州变;马鞍山500千伏锁库变;铜陵500千伏官山变、铜北变;芜湖500千伏芜湖东变;宣城500千伏广德变;滁州500千伏釜山变等一批大型输变电工程。根据集中区的负荷发展水平,建设一批直接为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供电服务的220千伏和110千伏输变电项目;加快推进省直管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和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电网建设,增强开发园区的供电保障能力。全面开展示范区智能电网建设。加快推进示范区重点城区电网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科学规划,认真实施,改善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水平,增强农村电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因地制宜建设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利用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工建设芜湖繁昌压水堆核电机组一期工程,推进池州吉阳压水堆工程前期工作,加强安庆高温气冷核电厂址保护工作并加快实施建设。加快建设来安龙头港、龙卧寺、东寺港、宝山和大港风力发电项目,总装机规模24.75万千瓦;加快推进望江、宿松、天长项目前期工作,大力谋划全椒、南谯、定远、凤阳、明光、庐江、宣州、广德等沿江沿湖风电场项目,打造示范区重要的风电基地。抢抓国家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机遇,完善示范区内扶持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政策措施,鼓励利用开发区集中连片屋顶和空闲土地建设一批大型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在城市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运营好已建成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增强示范作用;加快安庆城市垃圾发电、合肥城市垃圾发电、南陵生物质能发电建设进度,推进庐江生物质能发电、潜山生物质能发电、畜禽养殖场沼气发电等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和滁州城市垃圾发电、六安城市垃圾发电等项目前期工作。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前提下,积极依托科研院所,推广地热能高效利用示范项目。在合肥、芜湖等市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以及电池、快充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示范区内绿色能源县(市、区)、绿色能源乡(镇)的建设步伐。
(四)增强煤炭供给。
在沿江地区建设大型煤炭储配中心。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结合我省铁路通道建设,规划建设煤炭储配中心。加快建设芜湖港煤炭储配中心,形成年吞吐2000万吨煤炭能力;规划建设江北煤炭储配中心;推进铜陵煤炭储配中心前期工作。
(五)提高油气利用水平和效率。
做好石油战略储备工作,加快天然气管道网络建设,力争到2015年,示范区内所有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实现管道供气。依托“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在我省已形成的双气源互供格局,加强江北、江南天然气联络线建设,延伸我省已建成的支线网络,加快建设配套设施,扩大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重点建设池州-铜陵(马衙-梅龙-大通)天然气支线、巢湖-含山-和县天然气支线,保证集中区天然气需求。加快建成江北联络线(安庆-合肥)、肥西-六安天然气支线,开工建设江南联络线(南陵-芜湖-马鞍山)。对暂未能实现管道供气的地区,加快天然气加气母(子)站布点;改造扩大原有石油储备库,争取国家成品油战略储备在皖江城市带内新增布点。加快成品油省级输送主管道建设;规划建设安庆-池州-马鞍山成品油输送管道;加快安庆大型石油化工基地建设步伐,积极将和县精细化工产业园和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成为石油化工深加工基地。
第六章 示范区区域空间管治
第八十条 区域管治空间分区及管治体系
将示范区区域划分为区域性城镇密集发展地区、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区、省际跨界合作发展地区、资源型城镇转型地区、区域绿地(生态环境地区)、长江流域环巢湖流域综合整治地区、城镇规划建设发展区、乡村发展区8类分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遵循依法行政、分区管治、分级调控、有限干预、事权清晰的基本原则进行管治,以满足示范区区域各地发展与区域空间资源保护的双重要求,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十一条 分区一:区域性城镇密集发展地区的管治
(一)重要的跨设区的市域城镇密集发展区:芜马城市组群、铜池城市组群、安庆都市区等。该类地区拥有重要的战略性空间资源,土地资源有限,城市间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加强协调和管理。
1.规划的制定。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该类地区的空间利用规划,该类地区的相关城市共同参与,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适时颁发该类地区的规划发展指引。包括重点发展职能的类型和内容,适宜发展的辅助职能和相关职能类型;发展的基本范围和用地规模控制;生态环境控制要求、资源保护要求、污染排放要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控制要求。
2.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
3.管治的重点。
(1)加强城际规划建设协调地区的管治。包括协调相邻城市用地功能布局上的相容,道路、轨道交通等陆地交通设施的衔接和统一选线,市政基础设施的衔接、协调与共享,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有特殊负面影响的项目选址,边界地区的资源开发等对自然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行为,以及涉及到城市防灾与安全的工程建设行为等。
(2)对于该类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镇,逐步构建“市-区”行政管理组织框架,促进其由城镇管理模式向城市管理模式转变。
(3)优先提供该区域必要的资源和设施条件,保护有限的空间资源。严格核发“一书两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控制度。
(二)市域范围内跨县域的城镇密集发展地带。主要包括市域范围内跨县域的城镇发展密集地带,如合肥城镇密集区、滁来全城镇群等。
1.规划的制定。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该类地区的空间利用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由设区的市政府颁发该类地区的规划发展指引。包括地区重点发展职能的类型和内容,适宜发展的辅助职能和相关职能类型;地区发展的基本范围和用地规模控制;生态环境控制的要求、资源保护要求、污染排放要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控制要求。
2.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
3.管治的重点。
(1)由市政府以规划、指引、协商等手段进行控制,并与相邻地区政府磋商、协调,达成一致后方可由各级政府自主发展、建设。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2)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对市域战略性地区发展与管治协商机制。市政府主要提供发展指引和外部条件,县级政府负责具体的开发建设。对于这些地区发展中有明显违背区域规划指引的行为,市政府应当予以制止。
(3)切实加强城镇发展密集区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和综合整治,采取共同发展、共同治理的合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八十二条 分区二: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区的管治
主要指区域道路交通设施(机场、高速公路、城际轨道交通、铁路等)、区域电力及其他能源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区域环境设施、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建设范围。
(一)规划的制定。
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专项规划;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同级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区域性设施项目的审查。
(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1.通过《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所明确的区域性设施重点项目,以及相关的控制区域、控制标准和措施,不可随意更改;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及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的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2.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建设单位持规定要件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三)管治重点。
1.区域性设施的共建共享。坚持区域性设施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发展策略,强化市场行为,实现建设标准、时序、位置的对接。
2.区域综合交通设施: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确定的主干路网和城际轨道交通布局,各级城镇应预留通道用地和相应的对接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修正)的相关条款执行;铁路两侧禁止建设区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条款执行。
3.区域电力及其他能源设施:依据电力、电信、燃气等专业技术规范或规划,预留燃煤发电厂、35千伏及以上的超高压输变电工程、跨省(和跨境)输变电工程、LNG输气干管等区域性市政设施用地及其通道,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控制宽度和建设要求;35千伏及以上高压走廊原则上不应穿越城镇中心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区域燃气管道走向、贮气站、门站及码头控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4.信息基础设施:省大型电信设施、国家级光纤干线通道,以及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干线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的选址。微波通道应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控制。
5.区域环境设施:区域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规模。
第八十三条 分区三:省际跨界合作发展地区的管治
主要指位于安徽省与江苏省、浙江省交界,且为江苏省南京都市圈、杭州都市圈内的属于安徽省行政管辖的省际交界地带。具体包括位于南京都市圈内的滁州市、马鞍山市以及巢湖市的和县,位于杭州都市圈内的宁国市、广德县等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