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17号)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已于201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证或者认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价格鉴证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
第五条 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七条 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