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鼓励力度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得市级可再生能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示范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评审和奖励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启动村镇建筑节能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风貌改造、危旧房改造,在农村中推广太阳能供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农村生物能源(沼气等)小型热电供应应用示范。今后两年,在我市选择一至两个点进行示范村建设推广,并由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大力推广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项目的投资和项目设计、施工,并负责运行过程中的设备维护,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项目投资的收益。同时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我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对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资金奖励。
(四)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作为行业项目优秀设计及城市建设精品工程评选的优先条件。
八、大力研发适合我市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
通过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开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及科研经费给予扶持,大力支持各单位、企业和科研院校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研发应用,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九、发挥建筑节能服务机构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我市人才技术的资源优势,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推进的建筑节能机制体制。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建筑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的作用,解决制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开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支持。支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要充分发挥节能服务行业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