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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能效测评

  获得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在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运行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用能系统进行能效测评,获得实际能效值;并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其他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在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及施工情况),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进行理论能效测评,形成理论能效值,提出测评报告,测评报告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材料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能效测评服务市场,加快建立能效测评服务、审计及评估等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六、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管理制度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国家及自治区发布的相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同时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实施。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要对我市生产、销售以及在我市使用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了解、登记。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手续齐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初审,并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

  (三)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专项检查制度。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规范引导在我市生产及销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的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检修、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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