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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未按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案设计,应提出整改意见,不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整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原则由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拥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品技术单位可通过提供设计方案,配合项目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说明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内容。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CECS85)、《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586)、《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101)、《民用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范》(DB45/T395)等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满足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的指标要求,并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4.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施工图设计同时纳入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备案管理,确保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的指标进行复核,对是否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和备案。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监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原则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如需要工程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包给具有相关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施工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编排好施工进度计划,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质量的监管。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的监理细则,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根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工作,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时,必须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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