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项目立项阶段监管,满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各项要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投资纳入工程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对项目场址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进行评价,提出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大型项目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时,应当对项目提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要求。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论证的监管。对不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阶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论证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审核意见书。
(四)供电部门要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支持民用建筑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提供便利条件。环保、水利等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中,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设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一)严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监管。
1.在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就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论证,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必备的条件。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篇,专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阐述,包括每个建筑单体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和主要系统布置,若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在方案效果图中表示。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一体化的要求。
2.根据《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就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就项目是否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必备的条件,建筑方案设计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是否满足规模化、一体化的要求提出意见,并核准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