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进一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转变建筑用能增长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我市具有较为丰富的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适合解决建筑的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用能,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有重要作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我市作为夏热冬暖的南方地区夏季空调电耗急剧攀升,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能源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