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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五)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重点要加强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能和力量。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要修订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立足于防大灾、应大灾,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掌握实战指挥和处置程序,明确受威胁群众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灾场所,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发挥国家减灾救灾体制优势,强化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公安、民政、卫生、教育、部队等部门(单位)参与应急救灾。着眼防灾应急体系建设,市级要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县、乡镇(街道)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库,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建设标准化、手段装备化、反应快速化的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能力规范化建设。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备防灾应急车辆和通讯、报警装备,争取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远程会商系统。

  (六)着力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源头预防,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我市实施的提升百村示范和千村整治工程中,切实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村选址、移民迁建等地质环境评价,尤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宜建设的坚决把关,需要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严格按“三同时”要求配套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山区农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分散建房的监管,做好宅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同时,指导村民科学选址,坚决避免因选址不当而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交通、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农办、旅游、宗教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家乐开发、景区开发、宗教场所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避免因人为工程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经确认的地质灾害危险点或地段,及时采取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

  (七)继续做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移民搬迁是一项民生工程、安居工程,各地要以农村住房“两改”和农村土地整治为契机,把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搬迁纳入其重要内容。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需要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与落实,做好今年搬迁避让的审核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编制好移民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做好安置用地报批、移民搬迁协议签订、公示等工作。对完成搬迁避让的村民居住点,应及时拆除原有房屋,开展土地整理复垦,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增加村级收入。今年全市计划对36处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25处实施搬迁避让,力争完成余姚市、鄞州区、象山县等地共计616户移民搬迁工作。

  (八)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全面完成《宁波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后期工作,建立和扩大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网点的基础上,做好监测点的日常维护工作,继续开展区域性地下水动态监测和地面沉降监测。深入因工程建设引起地面沉降现状分析研究和地面沉降可视化动态管理系统模型建设等工作,完成宁波市地面沉降监测中心10眼地下水监测井拆建、2处地下水监测自动化升级改造的建设任务,加快宁波市地面沉降监测中心建设,组织 开展市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调研,做好《宁波市地面沉降“十二五”防治规划》编制的准备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生命工程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抓。各地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管好、用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平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灾情分级管理、防灾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的县(市)区要建立地质环境管理专门机构或地质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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