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1〕30号)精神,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440元调整为525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月补差额增发4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人均月补差额增发20元;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月收入525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按照《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调整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收入低于572元调整为月人均收入低于683元。按照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的原则,调整城区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城区社会扶助证》标准,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