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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外省、市的用人单位在洛阳用工的,用工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工在市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用工的,用工结束后,其中在县(市)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人单位在城市区登记注册,由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在市及以上登记注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管辖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指定管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上级领导的批件和一些投诉举报案件因行政区域不明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接到指定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突发事件的管辖

  对涉及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群体性突发性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控制事态,稳定局面,及时疏导,妥善处理;需要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的,应迅速向其通报。

  六、其他案件的管辖

  行政区域调整后,用人单位没有变更注册的,由调整后所在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不含在市以上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人(工)单位案件的管辖,由用人(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严把劳动保障监察员任职关,规范专职、兼职监察员执法行为,严禁兼职监察员违规检查、单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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