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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行政区域的不断调整、企业用工形势的多样化和区域的扩大,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为了防止重复检查和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对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教育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二、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用人单位在县(市)登记注册的,临时跨县(市)用工的,用工结束前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工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在我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人单位在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在城市区登记注册,但单位所在地不在注册登记行政区域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二)跨行政区域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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