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作。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换发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对通过年度审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真审核、登记,做好许可证换发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强化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日常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各级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行为和用人单位招聘活动,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行为,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春节前后农民工求职高峰期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前后求职高峰期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求职者权益。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宣传,引导广大求职者树立权益保护意识,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六)坚持部门联动,开展集中整顿规范专项行动。要坚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的制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集中整顿规范工作,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效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平稳运行。
四、加强指导扶持,促进市场发展
(七)加强指导,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化。各地要积极做好国家标准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的推行工作,推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人力资源市场场所设计和服务功能标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一批功能完善、服务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步壮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整体竞争力。
(八)强化管理和宣传,推进诚信服务。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开展诚信服务,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对等级较高的诚信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扶持。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加强宣传,引导求职者到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
(九)完善措施,支持经营性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各级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活动,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
就业促进法》、《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补贴办法,调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