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加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根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0〕10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人力〔2010〕1号)精神,现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明确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快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二、严格市场准入,统一行政许可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现有机构开办新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均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初审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开办资金、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年度审验制度。对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年度审验时应携带工作情况报告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办公场所租赁证明等资料,到注册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年审,经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审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书,并抄报工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