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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亡),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因工负伤职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洛劳社医疗〔2007〕20号文件要求确认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依据工伤认定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前款工伤职工纳入统筹管理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核定后纳入统筹管理。
  三、县(市)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并组织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纳入统筹管理。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纳入统筹管理。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实行工伤职工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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