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0〕186号)精神,现就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调整补贴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72.7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61.5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85元、失业保险补贴26.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9.2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61.5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91.5元、失业保险补贴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