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受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我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豫人社〔2009〕437号)和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外专〔2010〕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6月1日起,洛阳市所属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含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洛阳市外国专家局受理。
二、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需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许可手续的重要依据。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门机构,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外语水平高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三、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报告;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