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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地抓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社会保障的中心工作,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掌握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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