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教育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起草处室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起草处室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
第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处室应当提交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评估。
第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有关处室会签、廉洁性评估后,起草处室应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起草处室应当拟定规范性文件送审函及起草说明,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审公函和厅政策法规处初审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纸质文本;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
(四)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等情况。
第十四条 起草处室收到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五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