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冀教规[2011]1号 2011年5月16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项。
第五条 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管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处室)组织起草,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处室(单位)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交相关处室会签-→提交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评估-→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主管厅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厅主要领导签发-→厅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并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公布-→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厅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制度。规范性文件稿件形成后,起草处室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