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部门要认真填写《洛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洛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并附3000字的事迹材料和300字的事迹简述(一式10份)。事迹材料由推荐部门认真组织编写,事迹要真实突出,生动感人,能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同时报送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照4张(含电子版);
2.单位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书面报告(一式5份),具体说明推荐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推荐人选得票数,以及公示时间、期限和群众反映情况;
3.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4.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的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5.《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6.各类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5份)。
四、表彰对象的评审及确定
(一)评审考察。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考察人选,组成专门考察组进行考察。
(二)社会公示。经考察后,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人选的先进事迹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拟表彰的人选和集体,按拟表彰人员和集体1:2的比例将2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个人和2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集体的名单和先进事迹在《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和洛阳网刊登和播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三)网上投票。群众可登陆洛阳网www.lyd.com.cn进行投票,每个IP地址限投一次。
(四)表彰奖励。根据拟表彰人员和集体先进事迹、网上投票结果和考察公示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洛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洛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洛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其中对受表彰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对受表彰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牌。
五、评选推荐工作时间安排
7月30日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组织推荐、上报推荐材料;9月底前,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考察、公示、投票; 10月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和集体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