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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3.对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为孤儿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和帮助有能力的成年孤儿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2.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3.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八)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及时出具弃婴(儿)的捡拾报案证明,负责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及时为无户口孤儿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同时,要优先做好涉外收养孤儿的出国护照审批工作。

  3.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

  (九)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

  2.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

  3.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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