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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2.落实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医疗、康复训练服务工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并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

  4.对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5.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6.指导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五)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帮助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教育捐助资金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

  2.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指导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解决其教育问题,确保所有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得到落实。

  3.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支持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部门给予业务指导,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学前教育。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落实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对城镇登记失业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适龄孤儿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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