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明确监护责任,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大力开展国内(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内家庭养育、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各级政府要扶持当地孤儿成年后就业。
(二)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制度。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地)、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经济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孤儿生活养育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应高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经费采取社会化发放,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到位,严格监管,确保经费用于孤儿。
(三)建立孤儿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支出变动情况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提高因素,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养育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经费由各地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