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孤儿保障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孤儿保障工作的基本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进一步实施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安置方式,建立和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形成全方位保障、多部门合作、动态监管的保障服务体系,确保孤儿幸福生活、健康成长。
(二)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真心实意地为孤儿排忧解难,努力为孤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2.坚持孤儿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孤儿的保障标准和生活水平。
3.坚持城乡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孤儿保障一体化。
4.坚持政府保障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孤儿的教育、智力开发和技能培训,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服务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