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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市属撤销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市属撤销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人社医疗〔2011〕17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资委 监察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1〕16号)精神,现将市属撤销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撤销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格条件

  (一)原企业属于已撤销、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资格以原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下发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确认;

  (三)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

  二、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管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1.《洛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格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1);

  2.《洛阳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格审核表》(附件2)一式三份,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的批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的《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撤销、破产企业清算组批准的撤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6.老工伤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7.原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下发的工伤认定书(工伤证)、伤残待遇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纳入统筹管理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工亡人员发生工亡事故原始档案材料;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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