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枢神经损害,如颅脑损伤、脑梗死和脑出血后康复,脊柱损伤后康复;
(二)有明显功能障碍的周围性神经肌肉损害、急慢性肌肉萎缩的康复;
(三)大关节(主要指肩、髋、膝关节)骨折后康复;
(四)儿童脑瘫的康复。
第十二条 严格掌握康复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急性期住院病人的康复治疗:脑梗死引起的偏瘫,在具备康复治疗资质和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进行康复治疗的,统筹基金可支付14天的康复治疗费用;脑出血、颅脑损伤引起的偏瘫、脊髓损伤、大关节骨折在神经内(外)科、骨科住院期间,小儿脑瘫有明显并发症者在儿科住院期间,统筹基金可支付21天的康复治疗费用。病情稳定以后的康复治疗应及时转入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康复科进行。
(二)康复适应症参保病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病人)进行专业康复治疗,应在康复定点机构的康复科进行,并实行科室负责人审批制度,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除儿童脑瘫外,所有进行康复治疗的参保病人,统筹基金只支付一个疾病过程(不超过90天)的康复治疗费用。病人在一次康复治疗过程中,如有新病灶出现,且引起功能障碍加重或有新的功能障碍出现,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延长康复治疗期限,但延长不超过60天。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周期康复费用的参保人员,如再次出现新发病灶(急性脑出血、急性脑梗塞),且引起功能变化、肢体功能障碍需再次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再行康复治疗一个周期。
(四)儿童脑瘫的康复治疗期限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五)参保病人在康复科住院进行康复治疗时,符合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含医疗废物处置费)、护理费、三大常规检查和住院诊查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中医针灸、推拿治疗与本办法所列的康复项目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一项。住院病人在康复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时,如感染、新病灶(出血、梗塞)出现、脑水肿、癫痫等可以配合适当的药物治疗,药物费用不超过整个治疗费用的30%。
(六)康复病人病情稳定后,可以不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如果康复治疗期限没有达到规定的支付天数,且仍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可以按特殊疾病门诊办理,由治疗医院填写《洛阳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认定表》和《洛阳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七)参保病人按特殊疾病门诊进行康复治疗时,统筹基金只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康复治疗项目的费用,一个疾病过程统筹基金支付的天数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病人时,应先核实该病人前期的治疗情况,不得将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过一个康复治疗周期费用的病人,再次按参保病人管理。因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不认真核实病人既往统筹基金支付情况,或者参保病人和家属不如实提供既往统筹基金支付情况,重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视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掌握适应症和临床诊疗规范。一个疾病过程中统筹基金支付康复治疗费用的天数是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长期限,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不得因住院天数达不到规定的期限而延迟出院。
第十五条 实行康复病人康复评定制度。康复治疗一个月时及出院前,须各进行康复治疗效果评定。康复治疗至一个月,康复评定治疗效果不佳的,须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康复治疗至两个月,康复评定治疗效果仍不佳的,终止康复治疗并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人出院前,将病人在本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基本情况(入院时间、出院时间、医疗费总额、统筹基金费用)如实填写在其医疗保险证上。
第十六条 康复治疗适应症病人,原则上应在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完成一个周期的康复治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严格按市内转院的程序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审批单中应注明病人在本院康复治疗的时间和康复治疗的主要内容,病人在转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时间和转出医院的时间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