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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人社〔2011〕12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康复治疗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康复治疗项目主要指《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保证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并严格按照本办法为参保病人提供优质、规范的康复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项目的管理,对开展康复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专项定点管理。
  第六条 康复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一)获得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三)具备专业康复治疗师5名以上;
  (四)具备进行康复治疗的基本设施和场所。应具备完成本办法中康复项目的相应仪器和设备,康复训练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康复治疗定点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学治疗机构申请书;
  (二)本医疗机构已开展康复治疗的科室、项目及配备医疗康复器具等情况;
  (三)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的人员名单及相应资质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组织评议,按照技术设备优先、区域分布合理、管理规范和便于管理等原则,根据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确定为承担康复治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各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参保病人康复治疗医疗费用指标进行分析,自觉控制医疗费用,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条 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考核,对管理不规范、治疗不规范、病人意见较大或发生骗保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康复定点资格。

第三章 康复治疗管理

  第十一条 康复治疗适应症原则上以器质性疾病的功能恢复为主,如肢体、语言、认知训练等,且发病在6个月以内(儿童脑瘫除外),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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