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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工商〔2010〕157号)


各县(市)局、分局(支队),机关各科室(中心、协会):
  为认真落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毛万春同志在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所作的《今日的生力军、明天的主力军》的重要讲话,以及毛书记在11月初到市工商局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并经毛书记批示:“就照此认真落实”。现将《意见》印发全市工商系统,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按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毛万春同志的批示和市局党组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该《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
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毛万春同志在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今日的生力军,明天的主力军》的重要讲话,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施“福民强市”战略的有生力量,给予了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产业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洛阳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1、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村委会等经营单位或组织投资设立公司。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净资产、商标等形式出资设立公司。
  支持品牌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可按增设分支结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核准登记。
  对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公司的,在名称核准条件上予以放宽。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的所有人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可将上述内容作为字号在名称中使用;经所有权人授权许可,可在其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与其他企业重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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