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工商〔2011〕24号)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促进监管职能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地监管的主体、职责、对象及权限
(一)监管主体: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商所)。
(二)监管职责:市局委托县(市)工商局、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商所)以市局名义对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三)监管对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
(四)监管权限:市局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处罚权;县(市)工商局、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商所)根据市局委托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县(市)工商局、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商所)应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管理信息,并接受市局的监督。
县(市)工商局、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商所)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作出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必须经市局外资科审查和法制科核审后,由市局作出处罚决定。
二、属地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二)企业是否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查无下落;
(三)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过期失效,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四)投资人是否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五)企业是否按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未按前置许可或持过期前置许可文件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注、吊销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