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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审查前置审批条件。凡属于前置审批管理的经营项目,企业须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案。要加强对关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业经营资格的审查,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用品和烟花爆竹、食品、药品、农资、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电力供应、燃气、成品油加工和经营、汽车改装、中介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作为审查重点。对前置许可证、批准文件过期失效的,或前置审批许可手续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出资行为审查。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公司出资行为的审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并重点审查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审计报告是否规范。要严格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的审查,发现有“两虚一逃”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要严格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监管。一是对依法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应在执照正、副本加盖“仅限于办理清算事宜,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印鉴。二是对不再从事生产经营的关、停企业,要督促其依法进行清算,尽快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对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组织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加强“经济户口”属地监管,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严格查处注册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强化通过年检发现企业问题的功能,为市场监管和执法提供依据。要加大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审查力度,把其作为优化市场主体的着重点。
  加强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要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照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查处在企业登记及年检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行为;查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登记基础信息,将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结果及时通报会计行业主管及行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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