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内容和分工
(一)依法集中开展对投资担保类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系统各单位负责企业年检的机构要利用企业年检之际,对投资担保类企业的登记事项集中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登记事项,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具体由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依法打击投资担保类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系统各单位对在企业年检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投资担保类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以及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涉及工信、银监、公安等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由公平交易科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法查处投资担保类企业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重点查处投资担保类企业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批期限已过期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体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四)依法查处投资担保类企业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与工信、银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重点查处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以及超出其核准登记范围从事投资担保类业务的违法行为(具体由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五)依法审查办理投资担保类企业的注册登记业务。系统各单位注册登记部门,要加强与政府金融办、工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工信部门对投资担保类企业重新认定的情况,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对新设立、变更和外地迁入的投资担保类企业,严格把关,依法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对发现的新问题、新动向以及异常情况等信息,要及时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具体由注册登记科负责组织实施)。
(六)完善投资担保类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引导和扶持其合法经营,规范发展。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投资担保类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其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实施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的监管。将失信和严重失信的投资担保类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进行规范整顿,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退出信用担保市场。要善于将行政指导与专项整治行动有机结合,通过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扶持投资担保类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具体由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