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启动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市局职能范围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和我市以外的2个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或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由市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或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由市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局认为需要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四、应急机构、职责与运行机制
(一)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根据上级要求或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市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市局副局长为副总指挥。财务科、监察室、宣教科、法规科、注册科、监管科、外资科、公交科、市场科、商广科、消保科、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为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市政府、省工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确定其级别,制定应急管理措施;
2、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应急处理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统一部署和指挥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及时、稳妥地开展预防和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5、审查批准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