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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店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店费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洛工商〔2011〕40号)


各县(市)局、分局(支队):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交易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经市局研究,决定从4月15日到11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大型酒店、餐饮企业收取“进店费”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效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统一组织、区域实施、集中整治,进一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消除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遏制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的监管,促进大型服务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构建合法、公正、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4月30日)。各单位按照市局的要求,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积极动员,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条不紊展开。
  (二)摸排检查阶段(5月8日-5月31日)。各单位对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酒店进行调查,初步摸清收取不合理费用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情况。对商场、超市的交易行为进行排查摸底,掌握不公平交易的基本情况。重点检查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收取“进场费”、“店庆费”、“宣传费”、“条码费”、“新品费”、“促销管理费”等高额费用,或假借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三)查办案件阶段(6月1日-10月31日)。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大型酒店、餐饮企业以收取高额“进店费”或“入场费”为销售条件,以买断终端消费的专卖等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等规定。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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