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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发放名册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八、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一)城市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其他资金。
  (二)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及资金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终决算。
  (三)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四)城市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证件表格印制、培训、信息系统建设、低保协管员工资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五)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城市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追回保障金、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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