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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二)城市低保金应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对于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专人上门发放城市低保金。
  (三)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就业介绍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不得安排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非公益性劳动。
  (四)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入户调查制度。各地应按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建档,将城市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定期复核。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工作,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五)城市低保实行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定期复查、及时调整。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个月内,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手续。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积极就业并及时申报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从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下月起,管理审批机关按照其原来享受的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续发3个月低保金。
  (七)城市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低保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采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立专柜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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