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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低保申请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特殊户型的申请与救助。
  1、空挂户(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藉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办理。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藉与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户。在城市定居,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与农村居民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只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挂靠户(一本多户)。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因无固定住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对其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救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婚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则上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请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计算;父母申请低保,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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