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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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