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
4、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5、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问题。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保障标准×2)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
6、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7、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等。
8、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7、计划生育奖励金;
8、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9、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补助;
10、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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