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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从郑州市以外地区迁入郑州市,未满3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0%至35%之间确定。
  (二)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退还已发放部分。
  2、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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