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和低保对象的台帐管理等事项。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三、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四)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